在经过长达九年的漫长等待与不懈努力后,近日,西平县人民法院终于圆满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。这起案件不仅考验了执行干警的智慧与耐心,更见证了双方当事人在困境中的相互理解与退让。
2016年6月7日,李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西平县某村道路向南行驶时,因碾压路边耿某堆放的石子堆后驶到道路北侧,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尚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,造成李某死亡,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。后经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,尚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,李某与耿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法院依法查明
被告尚某在驾驶车辆时未保持安全车速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,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50%;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在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道路上行驶,是形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,故李某与耿某共同负责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的50%,由于尚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,李某父亲、母亲、妻子、儿子请求三被告承担责任,法院予以支持。故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四原告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交通住宿费、车辆损失共计410500元,被告尚某赔偿四原告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交通住宿费共计55939元,被告耿某赔偿四原告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交通住宿费共计177969元。
后除耿某外,两被告已履行相关赔偿责任,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耿某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执行干警梅泽宇通过调查了解情况,得知被执行人耿某已年近七旬,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,偿还能力极为有限。面对这一困境,执行干警没有选择放弃,而是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,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,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。
在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耿某虽然偿还能力有限,但依然尽自己所能,断断续续地向四名申请人支付了3万元赔偿金。2015年春节前,执行干警得知申请人李父不幸去世,且在车祸中去世的李某属于李父独子,仅留下了一个年幼的孙子需要照顾。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,使得案件的执行变得更加复杂和棘手。面对这一新情况,执行干警再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,不仅继续对被执行人进行耐心劝导,还积极协调各方资源,帮助申请人家庭解决实际困难。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,被执行人终于被深深打动。他主动表示愿意向亲友借款,一次性支付申请人9万元赔偿金,剩余赔偿金申请人主动表示放弃。
长达九年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。该案的顺利执结,离不开执行干警的辛勤付出和双方当事人的相互理解。接下来,西平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宗旨,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质效,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。(冯占华 朱可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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